案情回顾:几年前,赵某到沈阳一家企业工作,被聘用到该公司下属的服务队担任经理一职。后因资金问题,该服务队停业,赵某工作由经理调整为处理该服务队注销的全部事宜。赵某称,公司承诺善后事宜处理完毕后,将为其补发全部工资,并安排回本单位工作。2012年,赵某称善后工作全部完成,但该公司一直未能安排其回原单位工作,每月向其支付1600元工资报酬。赵某认为按照正科级待遇,自2007年至2015年期间,该公司共应向其补发37万余元,另有拖欠年终奖等奖金32万余元。 但该公司认为,赵某至今仍未将服务队清算注销完毕,没有理由回原单位工作。而且,在2008年双方签订的合同中,明确规定赵某待遇“按原管理政策执行”,不存在拖欠工资、奖金等情形。 案例分析:首先,该劳务服务队仍未注销,依然存在,赵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,被拖欠工资和年终奖等情况,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。同时,2005年,赵某与劳务服务队曾签订《经营协议书》,规定年终奖等上述奖项归赵某所在的服务队自行解决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,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,故赵某的主张不被支持。 本报实习记者王月 |